培训工作流程图
一、培训范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等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城乡劳动者。
二、培训报名
对符合培训条件的各类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
1、个人报名:需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打印就业创业证后可直接到县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由县定点培训机构指导报名学员选择所学专业并填写《济宁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报名登记表》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后参加培训。
2、直接到县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的,由定点培训学校统一组织填写《济宁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报名登记表》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打印就业创业证后根据报名情况向县就业机构递交开班申请进行培训。
二、开班审查
1、提前5个工作日向就业办报送开班申请:注明开班时间、课时、人数、班次(花名册、课程表、承诺书、教学计划、大纲等信息一块报送)。
2、用身份证读卡器将学员个人信息录入就业培训管理系统中后导出学员信息,对学员进行资格检查。
3、将有问题的学员删除,产生学员花名册。按花名册录入《山东省公共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上报至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三、班期管理
1、现场检查。每个班期在培训班开班当天就业服务机构将安排专人对开班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教室、实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教材、学习用品、就业政策宣传等。、
2、不定期抽查。每个班期不少于二次以上的抽查,主要了解学员的出勤情况,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情况,定点培训机构现场管理人员协助检查并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
3、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授课,因特殊原因需改变教学计划的,提前2个工作日报就业服务机构批准。
4、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实时监控系统进行不定时的检查抽查,确保培训质量。
四、结业考试鉴定
考试前,培训学员应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填写享受培训补贴证明,就业服务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存档备查。
1、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结业考试申请报告》,经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安排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2、培训专业属于职业技能考核工种范围的,将统一以试卷和实际操作的形式进行考试,不属于职业技能考核工种的进行结业考试。创业培训结业考核以当地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评析学员提交的“创业计划书”为准。考试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项目合格证书。
3、定点培训机构的学员,按管理权限进行考试和鉴定,不得超越权限异地鉴定。
4、培训学校应组织专人对培训结业的学员的培训、就业等情况进行100%的电话回访,把未参加鉴定考试和电话回访等原因不合格的学员信息删除,产生申请补贴人员信息,并填写《济宁市城乡劳动者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济宁市城乡劳动者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汇总表》、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济宁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以备申请补贴使用。
五、资金申领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1、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合格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1 济宁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济宁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1.2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生证)、劳动预务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4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2、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1 培训学校应提前整理好培训台账,送会计事务所审核,将事务所出示的审核结果和培训补贴及鉴定补贴台账一并送就业办留存。
2.2 培训学校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里把不合格的学员删除,核对无误后向就业办备案。
2.3 培训学校向县人社局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向就业办递交鉴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县人社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开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收据(加盖本校财务专用章)。
2.4 培训学校向就业办递交申请培训补贴汇总表,申请表、并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2.5 就业办将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拨付到申领补贴的个人或培训机构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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